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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铮锋普法| 法律上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?】
发布时间:2024-02-07 21:57:00

在当今社会,随着离婚率的上升,再婚家庭也愈发普遍,因此,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愈发复杂。继父母子女之间通常存在以下三种关系类型:

1. 名义型关系:在这种情况下,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发生抚养或赡养的义务与行为,他们之间的关系仅仅是法定的直系亲属,不具备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
2. 收养型关系:这种情况下,继父母已得到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,正式收养了这位子女,双方的关系被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。

3. 共同生活型关系:这是一种更为常见的情况,其中继子女与继父母在长期内共同生活,继父母承担了抚养与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义务,或者在某些情况下,成年继子女也在事实上扶养继父母。这种情况下,双方形成了扶养与被扶养的关系(此处的扶养采广义定义,即为抚养、狭义扶养、赡养的统称)。


尽管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利,但却未提供明确的扶养关系认定标准,这导致了理论与实践上的分歧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继承编和婚姻家庭编在定义子女与父母关系时,存在一些差异。婚姻家庭编规定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况下,才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而继承编则规定了“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”,包括了继子女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形,也包括了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情形。


在司法实践中,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:

1. 共同生活的事实:未成年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,这是形成扶养关系的关键条件之一。然而,扶养关系的确认不仅仅取决于共同生活的事实。

2. 抚养教育行为:继父母是否提供了对继子女在生活、教育、医疗等方面的支持与照料。如果继父母为继子女提供了经济支持、提供了生活必需品、参与了教育过程,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扶养关系的证据。

3. 继子女的赡养行为: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,例如,在生活上进行照顾、关注精神需求、支付赡养费等。这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据。

4. 扶养时间的长期性:一般认为,扶养关系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来形成。在一些观点中,期间可能为3年、5年或10年不等。扶养关系的确立需要长期而稳定的扶养行为。


综上所述,认定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需要考虑多种因素,并综合判断。重要的是,这一认定不仅取决于事实上的抚养行为,还包括当事人的主观意愿,应综合分析作出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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